詐欺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M-113-訴-820-20241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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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秀莊 被 告 張育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秀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張育銘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 元,由具保人黃秀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存單號碼:113年刑保字第332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本院卷第74頁參照)。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傳喚無著,且查被告目前因另案遭到通緝, 也無在監在押紀錄,亦有本院卷附送達回證(本院卷第141至147頁參照)、戶籍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83頁參照)、法院通緝記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稽,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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