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M-113-訴-872-20250224-8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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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HOANG PHUONG(中文譯名:阮黃芳,越南 籍) 指定辯護人 高立翰律師 被 告 DUONG DUC THINH(中文譯名:楊德盛,越南籍)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0樓(現羈 押於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王俊賀律師 陳克譽律師 陳亭宇律師 被 告 NGUYEN TUAN HUNG(中文譯名:阮俊雄,越南籍)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指定辯護人 唐玉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8393、18394、2185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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