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M-113-訴-956-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士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5 06號、113年度偵字第12596號、113年度偵字第2165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士迪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蘇士迪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起 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3年11月7日,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火字第9692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