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M-113-訴-956-202411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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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士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5 06號、113年度偵字第12596號、113年度偵字第2165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士迪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蘇士迪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起 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3年11月7日,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火字第9692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