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M-113-訴-982-202411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庚展 選任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紋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5103號、113年度偵字第19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李庚展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李庚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 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3年10月28日起算,有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丙字第13115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