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M-113-選訴-1-20250102-4
字號
選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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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2年度選偵字第102號、113年度選偵字第22號、第55號、 第56號、第61號、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關於陳郁翔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郁翔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後,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見本院選訴卷一第192頁、第446頁),本院於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