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M-113-醫訴-12-20241122-1

字號

醫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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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醫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 字第20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瑋及邱瑞專(通緝中)為友人, 其等於民國109年3月間透過高爾夫球聚會認識盧文彬、邱玲惠後,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地點, 變造長庚大學於110年6月25日核發之(109)長庚大教聘兼字第109909號「長庚大學聘書」,將原受聘人欄位「蔡松昇」變造為「Dr. Rayner Bi」後,再於110年間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Imed FM Willy」傳送予盧文彬、邱玲惠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長庚大學對聘書管理之正確性。   ㈡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地點, 以不詳方式,偽造新加坡護照(姓名BI RAYNER、出生日西元1986年1月25日、護照號碼M0000000M號),並持以向盧文彬、邱玲惠等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新加坡護照管理之正確性。   ㈢明知邱瑞專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與邱瑞專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違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聯絡,於110年7、8月間起在臺北市中山區某處向盧文彬、邱玲惠佯稱:邱瑞專為國際醫生、精通中西醫、專精功能醫學、擅長治療新陳代謝疾病、糖尿病、癌症等,並提出前開變造之「長庚大學聘書」及偽造之新加坡護照,表示邱瑞專為長庚大學助理教授,且為新加坡LINKSMED高端醫療中心醫療長云云,致其等俱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邱瑞專指定之帳戶內。期間邱瑞專在臺北市中山區某處,違法執行醫療業務,以治療、預防人體疾病為目的,對盧文彬之親戚、邱玲惠提供診察、診斷、用藥等醫療業務行為。   因認被告就前揭㈠、㈡部分俱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前揭㈢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嫌,且與本院已繫屬之113年度醫訴字第1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下稱本案)間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規定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 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參照,同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同旨)。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本案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有該案審理筆錄列印本可參;檢察官追加起訴書雖記載係於113年10月4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追加起訴,惟迄至於同年11月1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蓋印本院113年11月1日收文戳章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日北檢力蘭113偵20728字第1139110806號函在卷足憑,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本案言詞辯論後始行提出,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金額 1 盧文彬 110年8月26日 人民幣1萬6000元 110年9月29日 ①人民幣5953元、②人民幣5953元 110年10月13日 人民幣6萬4000元 2 邱玲惠 109年8月26日 人民幣2300元 110年3月29日 人民幣2300元 110年7月1日 人民幣2萬5600元 111年1月24日 新臺幣1萬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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