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M-113-重附民-124-20241217-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 告 林明君 張惠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