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M-113-重附民-146-20250103-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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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46號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林炎生 王靖瑤 被 告 李宜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刑事 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 ,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宜璋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49號審理在案,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該案被告李宜璋被訴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原告林炎生、王靖瑤對被告李宜璋部分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 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乃屬判決前關於管轄 之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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