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M-113-重附民-146-20250123-2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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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林炎生 被 告 劉益志 凃安慶 上列被告劉益志、凃安慶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9號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被告鄭鈺樺、呂泓毅、林 乃仕、吳俞萱、吳雅琪起訴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 錄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李宜璋起訴部分,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均毋庸併予移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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