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M-113-重附民-24-20241119-2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黃秀婷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馮張寶珠 年籍資料詳卷 馮鈺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訴字第31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僅就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832號、112年度偵字第32390號、112年度偵字第34162號、112年度偵字第3993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833號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7、48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