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M-113-重附民-329-20250103-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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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46號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林炎生 王靖瑤 被 告 李宜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刑事 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 ,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宜璋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49號審理在案,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該案被告李宜璋被訴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原告林炎生、王靖瑤對被告李宜璋部分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 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乃屬判決前關於管轄 之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