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M-113-重附民-8-20241115-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吳曉玲 被 告 伍耀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另對同案被告黃輝勝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同案被告黃輝勝現遭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 卷可參,將待緝獲歸案後再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