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M-113-金重訴-27-20250109-1

字號

金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孟博 選任辯護人 盧于聖律師 洪鈞柔律師 施汎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王孟博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 捌月。   理 由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 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係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並非涉及確定被告對本案應否負擔罪責與科處刑罰之問題,故審酌是否該當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暨必要性,毋須如同本案判決應採嚴格證明法則,易言之,僅須依自由證明法則使讓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即為已足,尚無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倘依卷內事證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同時符合法定原因且足以影響審判進行或刑罰之執行者,即得依法為之,藉以確保其日後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 二、經查:  ㈠被告王孟博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 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雖無羈押之必要,然考量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刑責輕重、本案法益侵害大小、惡性程度、逃亡之可能性高低等因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命於提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併依同法第93條之6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  ㈡茲因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核閱現階段 全案卷證資料,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為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銀行、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罪,其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被告係Now Rich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另有越南籍董事La Quang Binh (中文名:呂光平)共同涉犯本案,且目前並未到案。本案犯罪事實涉及國際三角貿易,即越南進口商有向Now Rich公司採購木材、Now Rich公司有向前揭澳洲出口商進口木材轉售等情,欲將收受之遠期信用狀賣斷予台新銀行,藉以資金周轉運用,顯見本案涉案事實與國外公司、外籍人士密切相關。參以被告自Now Rich公司領取之薪水為每月6,000元美金,應有相當之資力及人脈,客觀上可預期倘若被告逃亡他處,將有足供其逃亡後生活無虞之經濟支持。又被告在本案處於核心要角之地位,本案犯罪規模非小,倘若成罪,未來刑責可能甚重,亦可能有民事求償或刑事沒收之風險,更增加被告逃亡之可能性。兼衡被告之涉案程度、檢察官掌握對被告不利證據之清晰程度,已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相當動機潛逃國外以規避本案審判及如經判決有罪確定可能受到之刑罰之虞。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限制出境、出海之性質、功能、效果、替代羈押之目的,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等個人基本人權受限制之程度,本案既有審理程序尚待進行,為防免被告逃亡,並確保日後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採取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手段,已屬干預被告人身自由較為輕微之替代保全手段,並未逾越比例原則之必要程度,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自114年1月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