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M-113-金重訴-28-20250203-8

字號

金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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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劉驊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許獻中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3年度金重 訴字第2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一一三年度金重訴字第二十八號案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 之物,准予發還劉驊昀。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驊昀於被告許獻中等人違反銀行法 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下稱本案)偵查過程中,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遭扣押,惟聲請人並非本案被告,上開扣案物品與本案無關連性,亦非違禁物,並無扣押之必要,請求准許發還上開扣押物予聲請人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 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而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許獻中等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現經本院辯論終結而宣判在案(尚未確定,即本案),而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物品,均於本案偵查中扣押等情,有上開起訴書、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參。  ㈡關於附表一所示之物品,雖在熊原裔遭搜索時遭扣押,然係 聲請人所有,業據其提出購買上開物品時之收據或發票(金重訴卷五第353、257-271頁)為證,則審酌聲請人並非本案被告,起訴書亦未將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引為證據,系爭扣案物又非屬違禁物或與本案犯罪相關物品,復未經檢察官舉證為被告所有,或有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三人沒收之情形(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應認無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發還此部分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於聲請人另聲請發還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審酌附表二編 號3至6之物,扣押物品清單所記載之提出人或保管人為熊原裔,復未據聲請人提出其為所有權人之證明(編號6部分,聲請人雖有提出新光三越百貨之發票,然上開發票並未記載購物品項或商家,且其所記載之付款金額,亦與起訴書附表五記載之一般交易價格相差達3倍,尚無從認定為該物之發票),無從認為應發還聲請人。附表二編號1至2之物,於本案偵查過程中,均查出存有與本案相關之對話紀錄或電子檔案(偵6029卷四第315、420-431頁),可見上開物品仍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係屬本案之證據。參以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並宣判,然尚未確定,此部分證據相關之被告熊原裔、林上紘、張其元已遭判處重刑,未來本有上訴之可能,審酌本案案情之繁雜程度,上開物品自仍有日後勘驗或其他調查之可能,基於保全證據之目的,尚有留存之必要,爰不予發還。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腦(品牌:APPLE) 1 G-4(金重訴卷一第343頁) 2 HERMES手鍊(含外包裝) 1 G-10(金重訴卷一第391頁) 3 BVLGARI項鍊(含外包裝) 1 G-11(金重訴卷一第391頁) 4 Chanel包包(含防塵套) 1 G-21(金重訴卷一第392頁) 5 Louis VUITTION包包(含防塵套) 1 G-23(金重訴卷一第392頁) 6 Chanel包包(含防塵套) 1 G-24(金重訴卷一第392頁) 7 HERMES包包(含防塵套) 1 G-25(金重訴卷一第392頁) 8 TOD'S包包(含防塵套) 1 G-26(金重訴卷一第392頁) 9 CHANEL包包(含防塵套) 1 G-27(金重訴卷一第392頁)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腦(品牌:AUSU) 1 G-5(金重訴卷一第343頁) 2 電腦設備(Synology NAS主機) 1 G-13(金重訴卷一第344頁) 3 HEARTS ON FIRE飾品(含外包裝及保證卡) 1 G-14(金重訴卷一第391頁) 4 HERMES手錶(含外包裝) 1 G-15(金重訴卷一第391頁) 5 Chanel手錶(含外包裝) 1 G-16(金重訴卷一第391頁) 6 BURBERRY包包(含防塵套) 1 G-22(金重訴卷一第3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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