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M-113-附民移調-2202-20241108-1

字號

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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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202號 聲 請 人 潘人豪 相 對 人 謝佳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8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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