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3-附民-1010-202503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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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 原 告 王秀英 被 告 王怡方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4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 以113年度易字第747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 卷內,請遮隱當事人之個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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