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M-113-附民-1019-202501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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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8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5號 原 告 巫珮琹 被 告 闕如云 昝尤卉 王曉美 李宜紜 許瀅玄 張衣伶 蔡以楨 林培茹 黃景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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