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M-113-附民-1109-202411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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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09號 原 告 洪瑞彣 被 告 曾春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79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 前具狀撤回起訴,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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