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M-113-附民-1163-202410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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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3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國瑋律師 被 告 黃俊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97號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