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M-113-附民-117-20241106-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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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許賴美 被 告 盧裕仁 王元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18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盧裕仁、王元亨2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盧裕仁、王元亨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18號判決被告盧裕仁、王元亨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