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3-附民-1219-20250227-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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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9號 原 告 徐秋雅 被 告 蔡銘達 陳彥儒 吳佳靜 簡瓊玲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對共同被告曾耀鋒等人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起訴不合法,業經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兆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