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M-113-附民-1221-202410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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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1號 原 告 鄭乃馨 被 告 陳姵菱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9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判決不另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