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M-113-附民-1221-202410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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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1號 原 告 鄭乃馨 被 告 陳姵菱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9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判決不另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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