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M-113-附民-1224-20241230-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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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4號 原 告 柯米修 被 告 甘能竣 葉佳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35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其於書狀之事實及理由部分主張被告應對其「連帶賠償」,有訴之聲明與事實理由主張不一致之情形,有必要另向原告確認其真意,並予被告答辯之機會。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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