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M-113-附民-1225-202410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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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5號 原 告 鄭沛婕(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被 告 鍾耀賢(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3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