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M-113-附民-1276-202503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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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76號 原 告 楊承紘 被 告 羅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6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3 號),就與原告有關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63號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7頁),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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