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M-113-附民-1292-20241218-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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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92號 原 告 呂育沅 被 告 黃曉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6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呂育沅對被告黃曉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67號案件中,被告黃曉云並未經檢察官就該部分提起公訴(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是原告並非被告黃曉云為其他加重詐欺取財行為之被害人,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審認在卷,是原告非因上述被告黃曉云為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依上述規定,是原告對被告黃曉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