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治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M-113-附民-1307-20241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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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07號 原 告 陳明虹 被 告 謝依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謝依虔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 ),經原告陳明虹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固經本院諭知無罪,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憑,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