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M-113-附民-1365-20250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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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5號 原 告 余家琦 被 告 陳昱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6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 以113年度易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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