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M-113-附民-1389-202503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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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9號 原 告 王崇品 被 告 謝雅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0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依據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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