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DM-113-附民-1453-202410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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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53號 原 告 謝定達 被 告 莊晨翊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8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謝定達因被告莊晨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5號)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而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