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M-113-附民-1500-202410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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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原 告 修宇鋒 (地址詳卷) 被 告 黃壬權 上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1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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