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M-113-附民-1528-202410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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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28號 原 告 王鈺涵 被 告 謝華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9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9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林承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