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M-113-附民-153-20241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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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黃家豪 訴訟代理人 黃薌瑜律師 劉健右律師 洪堯欽律師 被 告 田永嘉 黃靖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