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M-113-附民-1534-20250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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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34號 原 告 蕭惠月 被 告 曾忠義 彭家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 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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