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M-113-附民-1537-202503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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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37號 原 告 劉子豪 被 告 劉尚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4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尚恩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47號詐欺案件,經本院 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劉子豪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