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M-113-附民-1621-202501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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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21號 原 告 葉思怡 被 告 洪聖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聖欽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 ),經原告葉思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檢察官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是被告上開詐欺等案件關於原告部分,業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附民卷第1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