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M-113-附民-1656-202411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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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6號 原 告 程寶萱 被 告 鄭明照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43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明照被訴詐欺等案件(案列: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 24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陳乃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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