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3-附民-167-20250227-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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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郭靜怡 被 告 李友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98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狀,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且 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3條前段、第493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上漏未簽名、蓋章,且未檢附起訴狀繕本到 院,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裁定限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前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同年12月3日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附民卷第4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自非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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