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M-113-附民-1741-202503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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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41號 原 告 黃佩韋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之0 送達代收人 周孟儒 被 告 陳又榕 鄭思妍 黃麒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1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又榕、鄭思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51號判決無罪,惟民事部分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