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M-113-附民-1749-202501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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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49號 原 告 黃柏心 被 告 余奕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73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余奕翔涉犯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1173號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2頁),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