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DM-113-附民-1751-202412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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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51號 原 告 李怡均 被 告 蘇士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56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因該案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繫屬(113年度審訴字第619號,下稱前案),就刑事案件重複起訴之部分,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原告倘仍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