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佔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M-113-附民-1781-20241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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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1號 原 告 張瑄 被 告 沈基煌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3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案列: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3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陳乃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