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M-113-附民-1782-202412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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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2號 原 告 江姸熹 被 告 蔡彥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彥祥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14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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