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M-113-附民-1801-20241205-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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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01號 原 告 陳玉婷 訴訟代理人 陳玉琪 被 告 吳欣寧 薛芯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9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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