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DM-113-附民-1821-202411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21號 原 告 陳美玲 上列原告因詐欺案件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原告陳美玲雖主張被告曾淑蘭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其向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提出告訴,並據此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見本院卷第5-11頁)。惟查,原告上開所述案件,尚無繫屬於本院審理中之紀錄,復依原告所提相關資料,亦無事證可認該等案件已繫屬於本院,則此部分顯未經起訴,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就此部分並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