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M-113-附民-1857-202411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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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57號 原 告 嚴道昇 被 告 游義輝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039號、113年度簡字 第419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原告對被告游義輝之訴部分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被告林駿宇之訴部分,因本院將對被告林 駿宇發布通緝,待通緝到案審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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