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M-113-附民-1912-20241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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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2號 原 告 徐信凱 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律師 被 告 劉柏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2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柏群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25 號),經原告徐信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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