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M-113-附民-1937-202502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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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37號 原 告 呂修身 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被 告 陳建雄 林詣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黃文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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