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M-113-附民-1950-2025030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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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8號 第1950號 原 告 張純蘭 被 告 任品軍 黃尚貴 林偉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28號 、第6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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