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M-113-附民-1958-202502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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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58號 原 告 張文泰 被 告 張忠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3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張文泰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張忠琪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公然侮辱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532號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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